選務專區

第三屆選舉結果名單

幹部職稱 姓名
理事長 曹嘉君
理事 黃祥銘
理事 林佳瑾
理事 王傑
理事 望明君
理事 顏偉安
監事 陳品文
監事 謝宗翰
常務監事 廖于陞
常務理事 劉仲書
常務理事 吳世昭
候補理事 趙尚喆
候補監事 鍾佳勳
會員代表 邱述聖
會員代表 黃曼莉
會員代表 謝宜蓁
會員代表 黃騰慧
會員代表 朱紀曉
會員代表 黃國勛
會員代表 鄭淵仕
會員代表 呂盈錠
會員代表 薛智升
會員代表 宋宗霖
會員代表 邱旻杰

第二屆選舉辦法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2020.10.28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 12次會議修正
2020.11.17第一屆理事會第 19次會議修正
2024.10.27第二屆第 17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據本會章程第十五 條 、第十六條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會自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
會起,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條
會員代表按下列五種工作職種 ,分別產生之
一、運務
二、工務
三、機務
四、電務
五、其他 。

第四條
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前條第一款之運務會員代表選區,分為「台北、台中運務段」、「高雄、花
蓮運務段」。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工務、機務、電務、其他會員代表選區,以全國為
範圍成為同一選區。

第五條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分配依會員類型及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各選區應至
少選出一名會員代表,並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 )運務會員代表選區之會員人數每滿三十名新增一名會員代表。
(二 )工務、機務、電務、其他 會員代表 選區 除 以各營運處為劃分,各保障名額
一名 外 ,會員人數每滿十名再新增一名會員代表。

第六條
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採自由登記制。
秘書處應於選舉前一一個月擬定具體選區劃分、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及登記參選個月擬定具體選區劃分、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及登記參選時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會員。時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會員。
有意參選代表之會員應於登記時間內向秘書處登記,經理事會審核有無停權與出會等資格條件確認後,始公告成為候選人。出會等資格條件確認後,始公告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制,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以上時,採用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抽籤決定當選人。抽籤決定當選人。

第八條

各選區區投票方式,由理事會派員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投票方式,由理事會派員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
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無加蓋本會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者無效。章者無效。

第九條
理事會統一執行各選區之選舉及開票工作,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第十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四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會員代表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資格。

第十二條
各選區有下列情形者,得進行補選:
(一) 運務會員代表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滿三十名。運務會員代表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滿三十名。
(二) 工務、機務、電務、其他工務、機務、電務、其他會員代表選區會員代表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滿十名。之會員人數每增加滿十名。
但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辦法之適用如有疑義,由理事會解釋。義,由理事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理事會通過後,自第通過後,自第一一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


第一屆理事長暨代表選舉結果            


選舉辦法

第一屆理事長暨代表選舉結果

選舉辦法

vote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第一屆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據本會章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會自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起,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條
會員代表按下列五種工作職種,分別產生之:
一、運務;
二、工務;
三、機務;
四、電務;
五、餐旅。

第四條
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前條第一款之運務會員代表選區,分為台北運務段、台中運務段、高雄運務段、宜蘭運務段、花蓮運務段。
二、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工務、機務、電務、餐旅會員代表選區,於會員人數達到五十名以上者,以全國為範圍成為同一選區。

第五條
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分配依會員類型及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區劃分,並依下列方式計算之:選區之會員人數每滿五十名選出一名會員代表。

第六條
會員代表之候選人採自由登記制。
秘書處應於選舉前一個月擬定具體選區劃分、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及登記參選時程表,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會員。
有意參選代表之會員應於登記時間內向秘書處登記,經理事會審核有無停權與出會等資格條件確認後,始公告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
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制,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連記法。選舉結果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由理事會抽籤決定當選人。

第八條
各選區投票方式,由理事會派員或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
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無加蓋本會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者無效。

第九條
理事會統一執行各選區之選舉及開票工作,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第十條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同時喪失其會員代表及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資格。

第十二條
各選區之會員人數每增加五十名,得進行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辦法之適用如有疑義,由理事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自第一屆會員代表選舉開始適用。